学会章程
广州市微生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全称:广州市微生物学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广州市微生物学会由广州地区从事和热心于微生物学的科研、教学的专家、学者和应用微生物学的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本学会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风尚。团结广州地区从事和热心于微生物学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从事微生物方面的生产企业的专家、学者、理论工作者和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微生物学的理论与经验的交流;微生物学方面的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广州地区微生物学方面的科研、教学和生产方面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促进广州地区微生物学会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广州市微生物学的繁荣发展;为促进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为促进广州市现代化建设作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科学城尖塔山路1号J1栋2楼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本学科或本专业的科研、教学和生产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举办各种报告会、讨论会、讲座,总结交流经验;推广科研成果,搞好科学普及;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促进广州地区的工、农、医微生物学的科研、教学和生产,为社会主义建设现代化服务;
(二)组织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学术对口接待和交流活动;学习国内外微生物学的先进经验,贯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
(三)加强广州地区微生物学的横向联系;根据我市微生物学方面的研究、经济生产、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发展战略研讨、决策论证,技术评估,科技咨询,调研考察等联合大型活动;
(四)开展微生物学方面的科技咨询服务和技术有偿服务,兴办学会实业,加强学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我发展的能力;
(五)发动全体会员向各级领导和有关微生物学科研、教学和生产部门提出发展广州市微生物学科研、教学和生产的意见和建设。
(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微生物学方面的科普宣传活动,努力促进我市人民科技素质的提高;
(七)编辑出版学会工作研究的学术刊物和各种微生物学科技宣传资料;
(八)表彰优秀会员,评选和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培养、提出和推荐学会管理人才;
(九)反映广州地区微生物学会的专家、学者、理论工作者和生产企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本学会会员服务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集体会员)和个人会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广州地区从事微生物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理论工作者和企业生产工作者等;
(二)在科研教育和生产企业从事微生物学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工作满二年者,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作满五年者。
(三)工人群众和知识青年有发明创造或在本专业的科学实验活动中有一定成就。
(四)热心本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学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学会编印的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学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协审查并在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协审查,并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法人代表由副理事长担任。报广州市科协审查并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置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的资助
(四)微生物方面仪器设备试剂公司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国内外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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